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实施办法

发布时间:2025-11-18浏览次数:10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,客观、公正、全面、准确考核试用期干部,加强对新提任干部的管理与监督,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提任的非选举产生的学校内设机构干部,包括处级干部、科级干部。

第三条 任职试用期为一年,试用时间从校党委研究决定其任职时计算。

第四条 干部在试用期间,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,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。

第五条 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干部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。

第六条 考核内容一般从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五个方面,全面考核干部在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、组织领导能力、工作作风、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,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等情况。

第七条 考核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,党委组织部等党委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负责考核处级干部,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)成立考核组负责考核本单位科级干部。

第八条 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开展:

(一)党委组织部在考核对象试用期满前一个月或当月,就考核对象在试用期间情况征求学校纪委办公室、党委宣传部、党委统战部、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意见。

(二)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,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和廉洁自律等情况,撰写个人总结报告、填写《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》,送交党委组织部。

(三)考核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,述职内容为本人一年内履职情况,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或书面意见。考核对象述职范围由考核组研究确定。

(四)述职后进行民主测评。民主测评分“合格”、“基本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三个等次,根据考核对象职级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。考核对象为处级干部的,参加测评人员范围为: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全体教职工。考核对象为教学学院科级干部的,参加测评人员范围为:所在学院全体教职工;考核对象为职能部门科级干部的,参加测评人员范围为:机关党委委员、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。

(五)民主测评后,考核组根据情况,从参加测评的人员中确定个别谈话人员,深入了解考核对象在试用期间各方面情况。考核对象为教学学院处级干部的,主要在其所在学院联系校领导、正高以上职称人员及科级以上干部中征求意见;考核对象为职能部门处级干部的,主要在其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及科级以上干部中征求意见。考核对象为教学学院科级干部的,主要在其所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征求意见;考核对象为职能部门科级干部的,主要在机关党委委员及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征求意见。

第九条 考核等次分“胜任”、“不胜任”两个等次。考核组依据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情况,综合分析后提出考核对象考核等次意见,其中,对考核对象提出“胜任”等次意见的,其民主测评“合格”票数应占比60%及以上或“基本合格”“合格”总票数占比85%及以上。考核对象民主测评“不合格”票数占比40%以上的,视为“不胜任”。

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考核组意见,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考核对象考核等次。

第十一条 经考核胜任现职的,正式任职,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;不胜任的,免去试任职务,一般按照试任前职务安排工作。

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反馈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由校领导、党委组织部或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干部本人谈话,反馈考核结果和意见,肯定成绩,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。

第十三条干部在试用期间相关单位收到有关其问题线索的,党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、有关建议,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,研究提出“不影响试用”、“延长试用期”等处理意见。

第十四条 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、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,不宜继续试用的,应及时解除试用职务,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,出现拉票或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、打击报复等行为的,一经查实,将严肃处理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巢湖学院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实施办法(试行)》(校党字〔2016〕41号)同时废止。